1 潍坊市公共资源要素交易监督与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要素交易活动的监督, 规范交易行为, 保障公平竞争, 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所有交易行为。第三条公共资源要素交易监督工作遵循“规则主导、职责明晰、四位一体、全程监督”的原则, 实行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易办) 、行政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机制, 通过采取文件审查、现场监督、电子监控、备案审查、网络媒体监督等方式, 确保交易全程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监督主体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 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监督事宜, 并报市交易办备案。建立重要情况相互通报、重要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 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交易活动监督基本由交易进场前事项申报审查、交 2 易现场监督、交易后合同履行监督三个环节组成。进场前事项审查和交易后合同履行监督以行政监管部门为主; 交易现场监督由行政监管部门与市交易办共同负责; 市交易中心提供监管服务平台, 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交易甲方( 招标人、采购人、竞卖人等, 下同)、中介机构、交易乙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下同) 和评审专家的监督, 配合做好有关质疑、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行政监管部门为审查交易文件的主体, 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或备案。市交易办对有关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审查。交易文件指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制作的核准材料、交易公告、招拍挂文件、公示、合同等。备案审查指对交易甲方提报的交易文件实行备案制度,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建议, 若无异议, 则留存备查, 文件按规定程序继续流转。第七条交易甲方或代理机构编制的交易文件, 经市交易中心进行符合性审查, 由行政监管部门审定。市交易中心编制的各类交易文件,由行政监管部门审定。需对外发布的交易公告、招拍挂文件、公示等应在发布前报市交易办备案。第八条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 交易甲方征得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 可组织专家和交易文件审查部门人员对交易文件进行论证审定。第九条行政监管部门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处理。第三章现场监督 3 第十条行政监管部门和市交易办为各类交易事项现场监督的主体, 采取现场巡查和电子实时监控等方式, 视情况对交易现场实施监督。监督人员应为在编在职人员,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应佩戴监督标志牌。现场指评审专家抽取、中介机构选取、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现场。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现场交易方,市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等履职行为的监督, 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抽取和中介机构选取现场监督, 主要包括: (一)有关人员是否按时到岗; (二)现场参加人员、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专家数量、结构、来源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符合保密规定,是否存在泄密现象。第十三条开标、拍卖、竞价现场监督,主要包括: (一)相关工作人员、公证人员、交易双方是否按时到岗; (二)核验相关人员身份、有关材料密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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