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doc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固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和《固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建设工程筹建、设计和施工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及属于基础设施的上下水、电力、电讯、热力、天然气(煤气、液化气)、道路等工程。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代表政府监督筹建、设计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固安县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第四条凡具有建设质量监督能力的筹建单位,经监督站同意,可以自行监督,但仍应接受监督站的管理和不定期巡回监督。第五条筹建单位委托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的,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办理申报监督手续,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及地质水文资料等,并按下述标准交纳监督费:县政道路和管道工程,监督费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其他工程,监督费为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三;自行监督工程,筹建单位应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零点五向监督站交纳管理费。第六条筹建单位自行监督,应到监督站备案,凭监督站开具的证明,到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处(简称规划处)申请施工证书。委托监督站直接监督的,凭监督站开具的委托监督证明,到规划处申请施工证书。第七条监督站接受委托后,应向工地派驻监督员,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实行全过程监督。第八条筹建单位应在开工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工作自监督站收到通知时开始。第九条筹建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三日内,向监督站提交全套施工方案;经监督站同意,也可以分期提交。第十条工程施工中,监督员重点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质量。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进度通知监督员。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须设立质量保证系统,在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先行自检验评。未经自检,监督员可以拒绝验签。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及主体结构,非经监督员验签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及时间性较强的工程的验签须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员,以便及时验签,不误工期。第十三条殓浇灌前,须向监督员提交殓配比单和原材料合格证,非经监督员验签,不得开盘。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提请监督站进行竣工验收前,须按验收标准认真自检,填写竣工验收单,同时向监督站交付竣工技术资料。凡没有进行上水、暖气试压,下水闭心试验和电器遥测取得合格资料的,监督站不予验收。第十五条监督站评定建设工程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监督站、筹建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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