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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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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了全面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 动员并鼓励全县人民和国内外各界组织及个人, 积极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活动, 推动我县“三年翻番、五年变样”目标的早日实现, 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创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凡是项目引荐人或参与项目谈判的主体(以下简称受奖人) ,经确认,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顶单位任务数的,奖励时在奖励基数中扣除任务数, 该奖励基数主要指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二、奖励的依据与原则第三条对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奖励依据, 固定资产主要指基本建设和机械设备等。第四条奖励坚持一次性原则和谁受益谁奖励原则, 在新上企业或项目投产后实施, 也可应受奖人申请, 在引进当年度实施, 但基数仍以新建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建设投资额度为依据,奖励仍然执行一次性原则。三、奖金来源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未作说明的均由县财政支付。四、奖励标准第六条引进外资的奖励标准(一)引进外资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 属无偿资金的,按 10% 给予奖励; 属有偿资金的按 % 给予奖励。(二) 引进外资独资加工企业或其他生产性项目的,按 5% 给予奖励( 引进国外“ 500 强”和高新科技企业的增加四个百分点)。(三) 引进外资建设非生产性项目的, 按 3% 给予奖励。第七条引进国内独资企业及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一) 引进生产性独资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按 3% 给予奖励。引进生产性合资、合作项目, 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以资金投入的, 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按 2% 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比例; 以设备投资的,设备价值经有关部门评估在 200 万元以上的,按 1% 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比例。(三)引进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 的奖励。属独资企业的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属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受益企业支付,标准可协商确定。第八条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企业)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对引荐人给予重奖。第九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 工业企业),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0 万元以上, 引荐人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 经考核, 符合干部任职条件的, 提拔一级使用, 引荐人为垂直管理部门的, 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提拔重用。第十条凡促成外地科技人员自带项目( 科研成果) 来我县发展工业的, 由县财政部门按本项目(科研成果) 第一年为县财政上缴所得税的 20% , 给引荐人奖励; 凡促成外地科技人员来我县工作从事科研开发的, 由受益企业按第一年新增利润的 10% 给予引荐人奖励。科技人员的奖励参照《富裕县县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第十一条项目谈判主体的奖励由受益者支付, 原则上与引荐人享受同等待遇, 各占奖金额的一半,亦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比例。第十二条促进对外贸易的,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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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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