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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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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司法鉴定的重大情况,积极稳妥的处置司法鉴定重大事项,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司法鉴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一) 、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 涉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的鉴定案件;(三)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企业改制、非法集资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四) 涉及重人突发事件的鉴定案件;(五)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六) 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知名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其他国际因素的鉴定案件;(七)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威胁、人身攻击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事件;(八) 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九)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被指控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十一)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人受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委指派,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十二)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是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所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司法鉴定所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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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