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百科名片 1993 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第 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 ”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 ”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目录“王海现象”的社会效应和积极意义“王海现象”演义“王海现象”在现实社会的存在编辑本段“王海现象”的社会效应和积极意义毋庸讳言,“王海现象”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 “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 从立法的角度看, 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知假买假索赔直接规定在该法之中,使这种对造假活动的监督行为合法化。“王海现象”演义 1995 年3 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 49 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 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 12 月,他获得了中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 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 199 5 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 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 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头一两年中, 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 当然也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种惩治假冒伪劣的独特利器而感到兴奋和鼓舞, 这些争议更多地来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决中, 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 最典型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主动“以身试法”, 在北京购买了一幅假冒徐悲鸿的奔马图, 随后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家作出双倍赔偿, 连何山请代理律师所花的律师费都责令商家支付了———让败诉方付律师费,似乎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判例。对王海自身而言, 1996 年底、 1997 年初在天津起诉伊势丹商厦销售无进口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机一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一、二审接连胜诉,一时大快人心。在这样的鼓舞之下, 全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 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 在一段时间里, 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 1997 年似乎是个转折点, 这年底由王海等人发起的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乃至诉讼最后纷纷败诉。此后, 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 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是年 9月6 日,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 3 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
王海现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