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一、关于“王海现象”的有关案例和引起的后果近几年来,在商业界里,发生了很多起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对于这种情况,称之为“王海现象”,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群众参与的程度之广泛,讨论之深入,都是前所未见的。这种在商品买卖中发生的争议,本属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人们并没有真正从民法的角度去研究它,也没有在学术上引起特别的重视。正因为如此,对于这种“王海现象”的讨论,也就没有抓住其本质,讨论的深度也就不够深入。在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发生以后,又发生了几件诉讼至法院索赔的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何山同志在市场上发现,销售者所出售的徐悲鸿的画并不是真品,知假买假,诉讼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双倍索赔的请求,一时成为媒体炒作的大新闻,被传为佳话,同时也振奋了打假的“王海”们的信心。今年4月,又有打假者索赔胜诉的案例被揭载于新闻媒体。1995年12月14日,南京的消费者赵苏在南京汽车联合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BJ-2020SG型北京吉普车,,车身标明的出厂日期为1995年12月1日。赵苏驾驶这辆汽车在回家途中,刚把车速提到时速30公里。汽车就发出阵阵异响。15日,赵苏打电话给卖方公司,告知该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公司未置可否。16日,赵苏将车送到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南京特约服务中心检测,证明该车传动齿轮严重磨损,底盘焊缝明显不规则,整车工艺差,手工制作痕迹多,且无南京公安部门发放的临时牌照。据此,该车被认定为冒牌产品。18日,赵苏向卖方公司提出退车,并要求加倍赔偿。卖方公司只同意退车,不同意加倍赔偿。24日,卖方公司退回了车款和900元修车费,将车开回。事后,赵苏将该车的合格证送到北京吉普公司进行检验,证明该合格证系伪造品。1996年3月,赵苏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卖方公司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卖方公司的退车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而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苏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卖方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判决其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再给付退车款一倍的赔偿金。 在这一件案件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理由截然不同,判决的结果也截然相反。这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就是对买假索赔案件性质的认识分歧。除此之外,商界还传出“假一罚十”的索赔新闻。1996年1月,安徽汇通商厦与合肥市百货大楼等商家共同发起“坚决不卖假货”的倡议书,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消费者王志明到该商厦知假买假,在取得了购买的商品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向汇通商厦索赔,被拒绝,后向合肥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汇通商厦给予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商厦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关于商品质量假一罚十的承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认定汇通商厦的销售行为合法,没有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汇通商厦返还原告的购物款及利息。 对于汇通商厦出售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
王海现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