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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高法量刑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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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年9月29日审判委员会[2010]第4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适用刑罚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与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目。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案件,所判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在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在确定各个量刑情节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等量刑情节,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3、确定宣告刑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被告人犯数罪,总与刑期不满五年,并罚减少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与刑期满五年不超过十年,并罚减少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与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并罚减少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与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并罚减少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与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并罚减少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与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幅度内对宣告刑进行调整,调整后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依法适用。(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数。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不足或超过三个月,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9)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其中对盗窃、诈骗、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与毒品犯罪,罚金不超过犯罪数额二倍。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三、常用量刑情节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适用。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在相应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动机与目、犯罪时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与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40%-60%;(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30%-50%;(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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