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37013船舶坞修合同委托方:日照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合同编号:KDXC-2015-025 签订时间:2015年12月承修方: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日照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中国渔政37013船坞修改造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委托方确认本船的招、投标文件和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追加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追加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1062700元。(大写:壹佰零陆万贰仟柒佰圆整),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时,双方确认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工程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含相关装修装饰工程工期,设备运输与安装。。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工程完工单”作为交船的依据。,按渔船检验机构标准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级社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7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免费质保及维护周期1年。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拆卸后应及时运走。,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含相关装修装饰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产品若无质量问题,余款于质保期开始之日起满一年后全部无息付清。,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由承修方向委托方支付相应数额的滞修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2%,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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