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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规划条件.doc.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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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规划局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规划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 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 1 、规划条件申报表; 2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3 、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 1/500 、 1/2000 或 1/10000 现势地形图 2 份和电子文件; 4 、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 DWG 和 SHP 两种格式); 5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文件; 6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划拨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筑工程 1 、规划条件申报表; 2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3 、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 1/500 、 1/2000 或 1/10000 现势地形图 2 份和电子文件; 4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文件; 6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市政工程 1 、规划条件申报表(市政工程); 2 、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长度大于等于 2 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1 、选线规划:外环线以内,管线工程和道路规划提交起点至终点 1/2000 现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1 份、电子图 1 份;外环线以外,提交起点至终点现势地形图: 1- 10 公里管线工程提交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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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