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2008-06-30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第二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编 制 说 明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地址:北京安德路65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63、110、220、330、sookV的变电所工程项目。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扩建变电所可参照执行。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变电所用地与农业用地和城镇规划等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应根据所址土地的性质和所需数量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中,应采取合理、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变电所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所区总平面应充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做到合理紧凑,减少死角空地。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地面积。 、防爆、卫生、工艺流程的要求以及方便管理的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附属生产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变电所的组成项目。 第2,;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不宜单独设立所前区。 、道路两侧、地下管线地面等空地、边角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2,。当不能平衡时,土石方的取、弃土场不得占用耕地,并应控制其占地面积。 第三章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一节 35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 ,。 第二节 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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