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 鼓励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南乐投资兴业, 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适用本优惠办法。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是指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引荐者是指为我县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章投资者奖励第四条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 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要求的, 经核定,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25% 的资金;投资 3 亿元以上(含 3 亿元)的,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 50% 的资金; 投资 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的, 奖励等同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实行一事一议。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后,外来投资者持企业登记注册、立项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向县外商投资管理局提出申请, 经有关部门审查, 报县政府批准, 即可兑付用地支持奖励资金的 50% ; 项目建成投产后, 按照南乐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办法, 再兑现剩余部分奖励资金。第五条独资兴办外来投资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 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 的第三产业项目( 房地产项目除外), 从企业纳税之日起, 企业缴纳所得税留成部分, 前3 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4—6 年受益财政按 50% 奖励企业。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以产业集群、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我县的, 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更大优惠。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以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县投资兴办其他企业, 且经营期限不少于 5 年的, 5 年内由受益财政以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 予以奖励。第七条工商注册登记费以 100 0 万元注册资本为标准, 1000 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付,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对其他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 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 均按低限征收。在本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的工业项目,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收入部分, 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绿化费。第九条对投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新能源、现代农业及物流、现代服务业, 连续两年累计投资到位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项目,授予“南乐县战略投资者”称号, 并奖励项目法人代表 20 万元现金。第十条对每年新投产为我县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 以产生税收、安排就业人数、增资扩股等由高到低排序, 评选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 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5 万元现金。第十一条对投资 3 亿元以上(含3 亿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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