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剖析沈丹丹摘要:本文从一个深受社会广泛关注热点问题入手,从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理论基础与法律特征角度,检讨我国现行法律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不完全无过错责任原则,继而从理论上与实践中需要角度,进一步剖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在这一侵权领域实行过错推定归责方法,最后对完善相应法律规定,明确与规范过错推定归责方法,与建立与完善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配套保险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一、问题提出从《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开始,它第七十六条就特别受到关注,一场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究竟谁更应受到法律“关怀”讨论也随即轰轰烈烈展开,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这一讨论也随着适用新法案例出现掀起一个不小高潮。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更被认为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因而再次掀起了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讨论热,本文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产生。从我看到这场讨论材料来看,我认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规定是否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否合理?在实施上是否存在困难?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问题焦点在第(二)项上,有观点认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责任,也有人认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相比较原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加重了机动车在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中责任,这就引发了这一规定可能带来负面效果种种担心,比如说,法律旨在救济被害行人这一弱势群体同时,可能会造成致害机动车一方责任过重,从而人为制造新弱势群体;可能会有更多“碰瓷”现象,法律成为鼓励不良社会行为驱动力;违反了法律基本公平原则等等,而且,由于法律加给机动车一方责任过重,一个自然担心是,这一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实施将成为一个新问题,而无法真正实施法律显然不是一部好法律。本文就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剖析,我试图通过本文剖析,来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究竟是怎样? 第二,现行归责原则合理性何在? 第三,现行归责原则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剖析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根据与标准,它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所以被有学者称为“侵权行为法核心”。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问题上,是存在着争论,在此不做讨论,本文仅就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内容进行讨论。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依据与最终条件,并且以行为人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依据,是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体现是一种法律正义观,是法律对于人们行为是非善恶做出评价一种表现,过错原则内涵就是“为自己行为负责”。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后各国也均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基本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一种特殊适用方法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被认为是一种替代责任,说到底还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只是为保护相对人利益,法律上推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只有在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过错推定理论创立于17世纪,法国法官多马特(Domat)在《自然秩序中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代理人责任、动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致害责任都应采用过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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