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亚、孟祥华聚众斗殴案---- 行为人自首后在公安机关安排下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 应认定为立功基本案情被告人周亚,男, 1983 年9月 18 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 2010 年 11 月 16 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20 日被逮捕。辩护人王迎庆,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祥华, 男, 1982 年3月 15 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 汉族, 初中文化, 无业, 住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龙尚村孟家场 37号。 2010 年 11 月 16 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 12 月 20 曰被逮捕。南京市栖霞区人民审理查明: 2010 年 11月 12 日凌晨 1 时左右, 被告人周亚、孟祥华和郭新峰、刘知祥、邱述剑、钟永祥、王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和燕路思思娱乐中心 208 包间内为被告人周亚的女友郑小青过生日。其间, 曾和郑小青交往的李宗飞纠集了被害人吴四海及夏成刚、相晓晓等人至 208 包间要被告人周亚出来和其谈判,因周亚不同意出包间,李宗飞即表示在楼下等周亚,并带吴四海、夏成刚、相晓晓等人在思思娱乐中心的楼下等候。被告人周亚、孟祥华等人见状, 在郭新峰的提议下,决议携带啤酒瓶下楼找李宗飞等人,谈不拢就持啤酒瓶和对方打,并由被告人周亚又购买了几瓶啤酒分发给郭新峰等人。被告人周亚下楼至思思娱乐中心门口时发现郑小青与李宗飞在对面马路上拉扯,即上前与李宗飞交涉。郭新峰下楼后一边谩骂一边将酒瓶砸碎,并持酒瓶砸对方一人头部,吴四海等人见状四处逃窜。被告人孟祥华和郭新峰等数人即持啤酒瓶追打被害人吴四海,将其打倒在思思娱乐中心门前和燕路的机动车道内后离开。当日凌晨 1时 20 分左右,被害人吴四海被许国光驾驶的苏 A9 7322 出租车轧过,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吴四海顶部头皮挫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其损伤不足以致死,吴四海符合遭受车辆作用致全身多发性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吴四海亲属与 A97322 肇事车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由肇事车方赔偿吴四海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28873 元。 2010 年 11月 15日, 被告人周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劝说孟祥华于 2 010 年 11 月 16 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周亚、孟祥华亲属分别代二人向被害人吴四海亲属各自赔偿了人民币 10000 元, 并得到了被害人吴四海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周亚的辩护人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周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系自首;2、被告人周亚归案后, 用手机与同案被告人孟祥华及刘知祥联系, 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应构成立功;3、被告人周亚并未实施斗殴的实行行为,仅为聚众斗殴行为提供工具, 应系从犯;5、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李宗飞及被害人吴四海对案件的发生及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6、被告人周亚成积极赔傍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且系初犯。 2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孟祥华持械参与斗殴, 被告人周亚为聚众斗殴提供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亚、孟祥华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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