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 2010 年12 月 31 日市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 2011 年1月1 日起施行。市长:曾万明二○一一年一月十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 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两部分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 7%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 2%, 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八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费率为 9%。第九条参保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缴费年限方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 20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建立个人账户,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 20 年的参保人员, 以清偿当年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按 7% 的缴费比例,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 20 年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条统筹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 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 统筹基金不转移, 交费年限互认; 从统筹区域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 其原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 在本市必须实际足额缴费满 10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参保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 3 个月后,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当年缴清欠费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跨年度补缴, 只计缴费年限, 不享受欠费当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 经申请批准后的特殊情况欠费, 并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后, 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四) 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一年以上接续参保关系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 12 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成建制参保除外)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应在一年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第十四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统筹基金按国家、省的规定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和上级社保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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