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 基本条件 检疫设施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lx ,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 540lx ;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检疫人员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 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屠宰场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 生猪入场检查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县外生猪, 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 GB16549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 经隔离观察后,按 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 宰前检疫 宰前检疫按 GB16549 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 准宰健康生猪。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 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禁宰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 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 8 天的猪。 6 宰后检疫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头、蹄部检查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 摘除甲状腺。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 2/3 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 胴体检查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头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 观察有无病变。 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股前淋巴结( 即髂下淋巴结) 检查: 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 在耻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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