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姣诉被告程某松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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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荔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赖某姣。
被告程某松。
原告赖某姣诉被告程某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程某松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向程某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锦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海洋、沈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星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赖某姣、被告程某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认识,1987年7月在荔浦县东昌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1988年6月18日生育女儿赖程乾,现已独立生活,1995年8月6日生育儿子赖金文,现在藤县读高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劝解,原告答应给被告一次机会,于2012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予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赖金文由被告抚养。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东昌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7月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
2、荔浦县东昌镇盘瑶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程某松于1987年7月入赘到原告赖某姣家生活,其后将户口从藤县同心乡程底村迁入荔浦县东昌镇盘瑶村龙盘屯9号。1997年准备建房,因宅基地问题程某松与房族弟兄发生纠纷。2003年程某松负气返回藤县生活至今,期间,程某松多次要求赖某姣随其回藤县生活,而赖某姣不愿意去藤县与程某松一起生活,夫妻矛盾因此不断加深。
3、(2012)年荔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后撤诉。
被告口头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因建房纠纷没有处理好而引起的,如果离婚了,儿子就没有妈了,因此不同意离婚。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程某松的自述材料一份,证实原、被告因为建房发生的事情没有处理好,所以才会发生离婚的事情。
经公开开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供
的三份证据以及证明内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的自述材料以及证明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建房出一分力。因被告自述内容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1988年6月18日生育女儿赖程乾,1995年8月6日生育儿子赖金文,赖程乾现已独立生活,赖金文现在广西藤县读高中。1997年,被告与原告同族兄弟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于2003年负气返回藤县生活至今。其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随其回藤县生活,但原告不同意。自2008年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儿子赖金文随其生活,儿子的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对此无异议。另,被告主张其夫妻共同财产有杉树林两片以及房屋两层半,但原告均予以否认。原、被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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