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事先备案事先备案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年度申报前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对应提请备案的税收优惠,经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 2010 〕 39 号)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国税机关应实行一次性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 2010 〕 39 号)第十六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管理,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符合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税收法律责任。【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 2010 〕 39 号)第十八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报告,经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审核后,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下列税收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2 、农林牧渔业; 3 、技术转让; 4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5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6 、高新技术企业; 7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 、创业投资企业; 9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1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 12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3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2- 16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 17 、动漫企业; 18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19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 2010 〕 39 号)第十四条】 20 、保险保障基金收入; 21 、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 22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 23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 2010 〕 86 )附件第一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一、业务描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业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122 号)】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项目时, 应当及时备案。备案截止日期, 原则上为本年度终了后 45 日内。纳税人应向表》,一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 (二)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财政、税务部门公布免税资格名单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必须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3- 【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 2010 〕 39 号) 附件 1】四、经办岗位一窗通办岗、办税服务厅综合岗、所得税政策管理岗。五、业务流程及处理规则内部流转办理,县(区)局受理事项: 一窗通办岗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岗转办(1天) →所得税政策管理岗核准(29 天)→归档。地(市) 局受理事项:县(区) 局一窗通办岗受理→县(区) 局办税服务厅综合岗转办(1 天)→县(区)局所得税政策管理岗转办(4天)→地(市)局所得税政策管理岗核准( 25天) →归档。【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 2010 〕 39 号) 第十七条】(一)资料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 一窗通办岗应当受理,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受理后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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