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机构编制核查表格指标解释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指标(一)行政机关指标 1、单位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的单位全称。2、其他名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3、单位简称:单位规范化简称,不与同级区划中其他单位发生混淆。 4、系统类别:单位所属的系统,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街道、乡镇、其他。5、主管部门:指与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的领导机关(不包括业务领导关系)。6、机构编码:与“单位名称”相对应的机构名称,选择性指标项。由于涉及敏感信息,因此具体内容在此处省略。7、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该机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调整方面的文件编号。8、组织机构代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书号。9、机构级别: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级别。为选择性指标,分为正、副省部级,正、副地厅级,正、副县处级,正、副乡科级,股级和未定级。 10、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类型,为选择性指标,分为:(1)组成部门:指省级政府组成部门。(2)工作部门:指①党委部门②政府工作部门。(3)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必须是使用行政编制的机构,如政府研究室)。(5)部门管理机构:是指由工作部门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物价局和粮食局)。(6)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指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7)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8)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9)派出机构:指市委市政府派出到某一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如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10)其他机构。11、机构性质:为选择性指标,分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其他。12、财政预算编码:各地财政局“供养人员信息库”中的单位编码。 13、核定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职能科(办、室、股)数,包括离退休、监察、机关党办等机构。 14、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科(办、室、股)数,包括离退休、纪检、机关党办等机构,由系统根据内设机构表填报情况自动生成。 15、核定编制数合计:单位所核定的各类编制总数,由系统根据单位所核各项编制自动汇总。16、单位实有人数合计:单位各类在职人员总数(不含编外聘用人员),由系统根据单位人员情况表自动统计生成。 17、核定行政编制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18、实有行政在职人数:本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在职人数。19、核定政法专编数:为公检法司安等政法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核定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20、实有政法专编在职人数:本单位使用政法专编的在职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21、核定工勤编制数: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从事服务性岗位的人员编制数。22、实有工勤在职人数: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23、核定其他编制数:专指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为群团等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编制数(因机构改革,暂保留在行政机关中的事业编制数填入此栏,但在备注中加以说明)。24、实有其他编制在职人数:群团等机关使用其他编制的在职人数。25、实有其他在职人数:指以下人员:(1)已明确区分的超编人员;(2)尚未办理上编手续的在职人员;(3)其他特殊原因不在编人员。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26、非在职人数:指以下人员:(1)按有关政策离岗退养人员;(2)脱产学习人员;(3)长期病休人员;(4)待岗待聘人员;(5)待分流人员;(6)离岗创业人员;(7)内部退养人员;(8)其他非在职人员。27、核定部门领导正职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正职数。 28、实有部门领导正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领导正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29、核定部门领导副职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领导副职数。30、实有部门领导副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领导副职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31、核定纪检组长(书记)职数: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纪检组长(书记)职数。32、实有纪检组长(书记)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纪检组长(书记)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33、核定工会主席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核定的工会主席职数(机关工会主席不包含在内)。34、实有工会主席人数:实际在职担任部门工会主席的人数,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35、核定部门其他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部门其他领导职数,如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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