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忻原分罚字[2019]028号当事人:中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H2W1Y5G负责人:薛毓文住所:原平大运路京原路交叉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加油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2019年7月26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资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原分罚告字[2019]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原分听告字[2019]032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为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已于2019年7月26日下达《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原分责改字〔2019〕6-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严格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叁仟捌佰元整。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收款银行:农行原平市支行帐号:661001012001028我局委托原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我局地址:原平市京原南路1248号邮编:034100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章)2019年8月16日抄送:原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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