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3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许可行为,按照人社部和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已(拟)在市本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已(拟)在本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二、关于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一)申请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样本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网址:/)(详见附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三)证照备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取得劳务派遣许可,并向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复印件报送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关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一)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实行统一编号和印制,由负责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发放和管理。许可证上填写的所有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机打印,手写无效。(二)许可证的编码设置。成都市的许可证编号为“川人社派+12位数字”,第1—4位为年度代码,第5—6为成都市识别代码,第7—8位为市本级和区(市)县的许可证识别代码(详见附件8),第9—12为顺序代码,由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许可证发放的时间顺序依次编号。四、关于建立健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制度(一)定期报告制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6月30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负责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执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至(七)项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情况报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进行调查处理。(二)诚信评价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三)劳务派遣统计制度。从2013年起,全市试行劳务派遣统计制度。各区(市)县应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成都市劳务派遣用工统计表(试行)》(详见附件10)和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情况,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备案登记情况。(四)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开设劳务派遣专栏,向社会公布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管理的法规依据、办事指南、工作动态情况,以及已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许可证号、注册资本、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和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各区(市)县应比照公开当地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管的相关政务信息。五、关于对劳务派遣行为的日常监管(一)加强对派遣单位的日常监管。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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