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昌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 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 提升征信服务水平, 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 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 (一) 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 (二) 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五)人民银行布置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 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 (六) 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第六条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 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 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 (二) 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 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 (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四)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 (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章用户管理第七条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第八条总行为用户管理体系, 管理辖内所有征信系统机构,各支行分别设置普通征信查询用户。第九条用户角色和权限(一)总行管理员用户由总行授信评审部专员使用, 负责创建、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 具体权限包括: 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 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二)各支行普通用户各支行分别设立 A、B 岗共两名普通用户,负责征信异议申请、异议查询、数据查询、数据核实等。第十条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用户注册名必须为使用人本人实名。第十一条各支行需创建普通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好《个人( 企业) 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 附件 1) 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其中, 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 应向总行管理员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 2)报总行授信评审部,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第十三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 定期修改密码。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第四章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第十四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第十五条在办理下列业务时, 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一) 贷款审批查询: 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 (二) 信用卡审批查询: 审核客户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 担保资格审查: 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 (四) 贷后管理查询: 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 特约商户查询: 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 (六) 异议查询: 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申请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客户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有效证件包括: 营业执照、税务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均需取得被查询客户的《个人( 企业) 征信业务授权书》( 附件 3) 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第十八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查询行为,各支行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第十九条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授权书, 并分别建立个人( 企业) 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附件 4), 以备检查及缴纳服务查询费用时使用。第二十条客户信用报告查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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