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工作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本办法适用于处级以下公务员。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创新六个方面, 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创新能力。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品质修养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语言文字、解决问题及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其他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作风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 2 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执行廉洁从政制度的情况。创新,是指注意寻找完成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包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第五条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地履行职位职责, 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 精通业务为, 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履行职位职责, 自觉奠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 熟悉业务, 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有效履行职位职责,违反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 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工作能力低,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责任心不强, 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严重的失误。第六条为了便于量化考核, 特制定《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附件1)、《年度民主测评表》(附件 2 )和《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附件3), 年度考核测评分值各季度考核测评分值和年度民主测评分值, 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后确定。年度考核测评分值为:优秀 100 - 85分; 3 称职 84- 60 分;不称职 59 分以下。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求量化,易于操作。第八条考核工作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第九条季度考核由主管领导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季度考核一般应在下一季度前 10 日内完成,基本程序是: (一)主管领导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了解到的群众反映对分管科室的正、副科长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二)各科室科长根据干部日常工作表现和本科室民主测评意见对一般干部进行考核,填写《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三)人事科对《季度考核量化测评表》中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计算,填写《年度考核测评登记表》。第十条年度考核由委公务员考评委员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人事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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