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案例【篇一:被告反诉案例】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1957年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某,女,1974年出生(系张某之妻,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12年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原告将广百后楼两边第一间约20平方米转租给被告方做服装生意,租期为3年,月租金2000元,被告方一直正常经营,到2009年9月30日为正常缴费时间,经催要,被告方迟迟不予缴纳,由于当时广百大楼要整体装修,停止经营,通知各商户务必在2009年10月15日前搬出大楼,作为原告方实属无奈,属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但原告并无违反双方协议规定,所以被告方没有任何理由不缴纳半个月的租金(2009年10月1日至15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2006年12月1日,被、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原告将广百后楼西第一间20平米租给被告做品牌女裤和上衣专卖。租期到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2000元。2009年9月28日原告通知被告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前撤场,交租金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原告提前终止合同违约在前)。因原告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使被告进大量的货无法继续营销,造成积压或赔钱处理,让被告损失惨重(有实物为证),原告从通知下来从未向被告要过半月租金,因为原告知道自己违约在先,另原告的情况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告完全可以不交半月租金,且还要向原告追究经济损失。被告张某反诉称,2006年12月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租赁协议,被反诉人将广百后楼西第一间20平米租给被告方做品牌女裤和上衣专卖。租期到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2000元。2009年9月28日被反诉人通知反诉人必须在2009年10月15日前撤场,交租金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被反诉人提前终止合同违约在先,因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反诉人,使反诉人进大量的货无法继续营销,造成积压或赔钱处理,反诉人损失惨重(有实物为证)。被反诉人从通知下来从未向反诉人要过半月租金,因为被反诉人知道自己违约在先,另被反诉人的情况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商场装修属于商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反诉人完全可以不交半月租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赔偿经济损失。请求: 1、1000元租金和电费反诉人不予承担,另要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被告王某辩称,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所说不是事实,反诉请求于法无据。1、被告应当承担1000元租金和水电费,。2、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于法无据,言称原告提前终止合同,违约在先不是事实。广百大楼要撤场装修,整个大楼里的商户提早就知道了这个消息(大楼内自实际丈量进行装修设计就开始引起大楼所有商户的关注,并都在做撤场的准备工作,这一消息被告也及时告诉了我),但何时撤场大楼管理方只说等待通知,但不会太长时间。这期间我就和被告数次打招呼,要他做好撤场准备,不要到时间撤不出去被处罚,说这些话比正式接到通知要早一个多月。直到2009年9月28日我接到商场书面通知后再次通知被告,被告也很快如期主动地撤场,只字未对我提起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际上我一个多月前就口头告知了被告,之后又书面通知了被告。被告也明知(大楼里所有的商户都知道此情况)广百大楼要清场装修,现在说我违反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他撤场,这绝非事实,要求赔偿损失也毫无道理。事实上,被告也早已经做好了撤场的打算,2009年9月初就在我租借给他的营业场所不足50米处“罗马假日”楼下租了一间门面房,开了一间服装的专卖店。由此可见,被告不仅提前知道大楼装修要商户撤场的消息,同时我也亲口在一个月以前就告知了被告,后接到大楼书面通知后,我便再次通知了被告,被告实际也早做了撤场的准备。据此原告根本不存在违约。被告言称从2009年9月15日到9月30日进了一批服装,那么请问被告你明知道要撤场,还要进服装,如有风险,其责任肯定在自己。要么就推定被告具有放任倾向。实际上被告作为服装销售的生意人在得知大楼打算装修的消息后就做足了准备,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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