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0〕53号
关于实施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的意见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人居环境委)、汕尾、清远市环保局:
根据《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及《印发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22号)有关锅炉污染排放治理的要求,针对部分城市就高污染锅炉淘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我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为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要求,我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完成了《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任务,并于2010年1月通过审定,并拟于近期向省政府报批。鉴于该标准审批所需程序尚未完成,而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时间紧、任务重,我厅决定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报你们,以便你们提前开展高污染锅炉的淘汰工作。标准限值如下: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限值(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
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
11月1日
2010年
11月1日
燃煤锅炉
≥10t/h锅炉
A
120
80a
80
80
B
100
80a
100
80a
<10t/h
全部区域
150
80a
120
80a
120
80a
燃油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80
50a
50
50
其他油品
A
50
50
B
80
8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30
30
30
注: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2 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10t/h
A
450
300
300
B
600
400
400
<10t/h
A
500
400
400
B
650
500
500
燃油锅炉
全部油品
A
500
300
300
轻柴油、煤油
B
500
400
400
其他
600
燃气锅炉
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100
其它燃气锅炉
50
50
50
表3 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在用锅炉执行日期
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执行日期
2010年11月1日
2013年1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燃煤锅炉
≥10t/h锅炉
A
400
200
200
B
300
300
<10t/h
A
300
300
B
400
400
燃油锅炉
A
4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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