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0章 84条)是教育的根本大法,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 是于 1995 年 3月 18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并由中华人民共和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 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教育法》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其含义如黄色标注) 《教育法》法律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是位于《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的颁布, 为健全内容和谐一致, 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 《教育法》处于" 母法"和" 根本大法" 的地位, 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 都是" 子法". 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应以《教育法》为依据, 不得与《教育法》-2- 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 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 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教育法》主要内容掌握----- 1、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 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 各级各类教育", 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 包括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例外是附件中第 82 条分别进行规定:"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 、教育的基本原则:( 1 )坚持思想道德的原则;( 2 )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 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 )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 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 )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 3、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学制、义务教育、学位、教育评估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 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 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 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 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 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 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 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它既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也是教育科学管理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 -3- 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4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在高校和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以聘任合同的形式把岗位设置、任职条件、招聘过程、任用管理、争议处理等环节, 同高校和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组合形成的教师任用和管理制度体系; 《教育法》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以便更好地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一)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 32,3 3 条规定:"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在《教育法》的" 子法" 《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二)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1, 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第 42 条对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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