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律法规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教师法》)。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双赢”协作原则)。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1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19、(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20、(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强制性)特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学校董事会),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当地县教育局):“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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