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课件制作:王青义1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5条《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附则5条第五章监督管理13条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8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10条全文:6章57条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第二条危化生产企业释义第三条目的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工作程序第六条审查原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依据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含副产)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分装)危险化学品且以充装(分装)单位名义生产销售的企业、(单位)且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资产管理型(集团)企业。危化生产企业释义6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无证禁止7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适用范围8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程序9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原则上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也可委托部分较大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受委托单位对其审查负责。第一章总则审查原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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