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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3律师整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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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劳动法理论与务实Givemefive班级:人力1001班(第1组)组长:张曼曼组员:郭露莎努尔加娜依王海浪范志斌案例1: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答:因为孙某与快餐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答:会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答: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两者的区别是: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成立的劳动关系来说的,意思是指虽然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以行为成里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简言之,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不是书面形式或者主体资格不合格。两者的联系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例2:张某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职工。2000年9月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深办)工作。2002年1月,张某与驻深办签订《协议书》,约定聘期为2002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元。2002年11月14日,驻深办所属某公司聘任张某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聘期3年。由于驻深办与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张某既任驻深办物业主管,又任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5年5月,驻深办决定将某公司的资产和账面资金全部转人办事处,同时办理了某公司注销手续。同年7月27日,驻深办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宣布,因投资股票亏本和出租房屋发生治安问题,免去张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和驻深办物业主管的职务。张某不服,多次交涉无果。同年10月以后张某未到驻深办上班,驻深办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但没有将此决定送达张某。张某不服该处理,2007年11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4月23日,驻深办增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7日裁决驻深办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23日解除,驻深办为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驻深办为张某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裁决送达后,驻深办不服,并且取得张某已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驻深办为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否正确?驻深办与张某自2002年1月至2008年4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吗?张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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