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案件的分析2013|其他|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争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案件的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3日,A科技公司因原销售部经理张先生“跳槽”到同行业别B企业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张先生“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中“凡技术工种或业务骨干离职,三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工作,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先生赔偿给该企业违约金80万元。收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及A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后,张先生很担心。在A公司工作3年多,所有收入加起来也不过40多万。败诉的话,不仅3年多白工作,还倒贴40万。所以张先生首先选择百度搜索相关知识和对策。在百度知道张先生找到了专业处理劳动案件的劳动法咨询师韩飞。经过沟通张先生认为韩飞对于竞业限制争议非常熟悉,并且具备丰富的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最终,张先生选择让劳动法咨询师韩飞通过互联网远程指导代笔相关法律文书,张先生自己跑腿执行。 二、法律分析: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经过与张先生沟通,认为张先生口头申请辞职经过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且A公司还召集中层以上人员为其开告别宴会,并非擅自离职;张先生在职期间为销售部经理,做企业销售管理工作,不是技术工种,不在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内。最主要的是A公司在张先生离职后,在长达4个多月时间里,从未支付过张先生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虽然张先生与该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受雇于与A科技公司同行业的B科技公司,但不应该赔偿A公司的8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为张先生按照以上思路书写了答辩状、整理了相关证据并书写了证据清单及开庭前庭审过程记录等材料,通过QQ发给张先生后,张先生自己打印了出来并提交给了仲裁委。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A公司销售部经理,如果A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A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为张先生所知悉,则应当是竞业限制的主体。但张先生离职后,A公司未按月支付张先生竞业限制补偿费,故采信了劳动法咨询师韩飞的答辩意见,认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归于无效。张先生从A公司离职后受雇于B公司,不应承担A公司所谓的80万元违约金,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四、劳动法咨询师韩飞的建议(一)、竞业限制的具体适用应当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劳动者用在职期间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损害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企业通过对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一段时间内的竞业限制,保障企业巳取得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劳动法咨询师认为,适用竞业限制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对于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并且该竞业限制补偿费用不能低于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限定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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