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曾清华(身份证号码:)王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乙方):秦永平(身份证号码:)甲方经营的老北京饺子王(原名叫老北京饺子王)各种有效证件以及与华联签订的合同均为此名,此餐厅原系甲方中曾清华与李晓云合伙经营,后因李晓云怀孕将其股份转让给现甲方中的王俊,实际现本店的现甲方中的两个人经营,此因果关系已告知乙方知晓。甲乙双方依据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就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转让达成本协议。本协议共4页。一、甲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三峡广场华联超市的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法人代表:李晓云:)转让给乙方。二、转让的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个刨冰机、一个封口机和一个三星冰箱不在其中)。三、转让价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转让协议中条款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拾伍万元整),(贰点贰万元)。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快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手续。乙方协助办理。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飞关系。4、甲方在XX年10月至11月向华联申请降低房屋租金,(壹点玖万元/月),(贰万元),(拾肆点伍万元/月),(贰点贰万元),(拾贰点伍万元),,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该赔偿乙方违约金3万元(叁万元),双方对转让事宜重新进行协商。()。5、乙方在XX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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