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审批手续: 一、须提供的基本要件:派遣部门出国(境)正式申请报告、邀请信、身份证复印件。1、申请报告:应由单位编号,使用正式稿头纸打印、具标题、收文单位、签发人姓名;内容要体现邀请方及出访人员的单位,应包含姓名、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在每个国家的停留天数、费用来源等 5个要素。 2、邀请信:按各使、领馆要求提供(参照申办签证部分的内容),并附中译文。3、身份证:须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二、附加件: 1、双跨团组须提供有任务审批权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函、行程安排、内部组团报告、团组人员名单及收费明细表等。 2、企业申办多次赴港澳通行证签注,应提供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审核证明(审核表由市外侨办提供)。申办护照、通行证: 一、申办护照 1、初次出国人员,申办护照时须提供有效的任务批件及政审批件(正处级以上人员免提供政审批件,但须提供《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表格由市外侨办提供,可复印)。 2、再次出国人员在上次政审批件有效期六个月以上,可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该表需由处级单位盖章或县(市、区)委组织部盖章。 3、填写《出访人员简况表》和护照卡片。简况表上的对外身份一栏一般是指职务或职称(不包括党内职务)。启程日期及路线均指拟定的日期及路线。 4、交小二寸正面免冠、无蓄须软光面近照两张(赴印尼、瑞典者必须提供彩照)。 5、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6、副处以上出国人员应提供因私持照证明。二、颁发护照规定 1、各级党政机关现任副处级以上人员申办公务护照,其他人员申办因公普通护照。 2、本省因公出国人员申办护照,在所在地市外办办理出国手续后,统一由省外办办理。 3、中央有关部门从地方借调、地方向中央有关部门借调,或中央各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相互借调的跨地区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由各单位向所在地发照机关申办护照。 4、除对外职务、身份改变外,再次出国人员一般不另行申办新护照,仍持用原有的有效护照(原护照已过期且不能再延期的除外)。三、护照的收缴与保管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将护照交回市外侨办,赴美国团组人员在回国后 7天内应将护照交回市外侨办(厅级领导干部护照由市外侨办转交省外办保管),逾期不交或无正当理由不交者,市外侨办报告发照机关有权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收缴护照的单位, 市外侨办有权不受理该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申请。通行证收缴保管按此执行。四、申办《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申办《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所需的材料与申办护照大体一致。五、丢失证件需办理的手续因公出国人员丢失护照,应立即向发照机关报告并说明丢失经过,由出国人员及所在单位做深刻检讨。发照机关应即刻向外交部及公安部边防局报告,以便有关单位向各边防口岸宣布该护照作废。如果因公出国人员在境外丢失护照还应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报失,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及申请相关旅行证。丢失通行证者除向发证机关报告并说明丢失经过,由出国人员及所在单位做深刻检讨和登报申明。申办签证:各出访团组在向外办申办签证时只需提供以下材料即可: (1)、填写签证申请表格所需的中文资料表;(2)、外国的邀请函;(3)、若干张照片;(4)、承担费用证明等。一、外国邀请函的一般要求:所有邀请信均应是从邀请人所在国本土发出的原件或传真件;可以用英文或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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