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内容概括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 70 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 波斯纳), 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 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 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 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方面, 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的确, 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 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波斯纳于 1973 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 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 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 因此, 《纽约书评》评论说, 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 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 几乎都是经济学家, 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 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 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 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不仅如此, 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美国总统里根在 1981 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 同年, 还通过并颁布了 12291 号总统令, 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台湾的熊秉元教授在论及经济学为何在法学领域能取得成功时, 认为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大都是“两人间, 一对一的关系”。在经济学领域, 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市场交易被看作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在法律领域的诉讼中, 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视为相互独立的个体, 诉讼活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既定规则下的一种互动行为。因此商品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与法庭上的被告和原告, 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立法者、司法者、代理人、保证人或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等, 他们的行为模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律人”同“经济人”一样, 也会通过严格执行或规避法律制度, 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波斯纳借助法律与经济两者间的互动关系, 去发现和解释深藏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之 2 中的经济逻辑。许多法学家通常认为普通法是由大量彼此独立的分析领域组成的集合( 例如财产法, 合同法, 侵权法等), 并且每个独立领域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由法官制定的法规和原则。但是, 波斯纳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普通法也有着基本的经济学逻辑。波斯纳给普通法下的定义是, 广义地被认为是由法官制定的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宪会议或其他非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从经济理论的视角最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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