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一、严禁在廉租房楼梯、楼顶堆放杂物,严禁住户占用房屋的公共部位乱搭乱建。二、住户对房屋内部进行改造装修,事前须向房管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三、严禁破坏房屋的基本结构,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建筑垃圾必须自行清运。四、住户如需改造、安装室外设备,事先须征求房管所同意,按照要求施工,不得破坏廉租楼整体形象。五、房屋装修、维修应注意住户的休息时间,午休时间及晚上9点以后不得施工,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六、楼上住户不准向楼下抛撒杂物,垃圾应带到一楼垃圾箱内。下水道、大便池内严禁乱丢杂物,造成堵塞的,由当事人负责疏通。七、廉租房周边严禁喂养禽畜。严禁在楼外墙壁上和楼梯道内乱贴乱画,所有住户应讲公共卫生,打扫楼梯楼道,保持清洁。八、廉租房的住户,每月的30号前将廉租房租金交到县房管所。九、为了让更多真正困难的廉租户得以保障,让政府有限的资源能够合理配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民政部门确认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家庭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和水、电、暖等费用的;(九)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十)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十一)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十、住房保障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住户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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