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印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中共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印章、中共磐安县卫生计生系统党总支部委员会印章、中共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印章、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章、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印章及相关电子印章。第三条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人保管。科室的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由相关科室负责保管和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第四条 行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行政印章,必须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第五条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的文件,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局办公室印制文件并经相关科室复核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与外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必须经局领导会签,归口科室再次审阅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联合印发的文件加盖行政印章后,应在局办公室存档备案(留存两份)。归口科室再次审阅是指由归口科室负责人再次核对外单位印制的文件与局领导已会签文件的内容,确保一致无误。第六条以局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授权书、应诉、复议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保全等法律文书,须经主要领导或经其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第七条以局名义报送的统计报表、报告、公函等,或以其名义颁发的有关证件,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以上内容需加盖局长名章的,需经局长本人同意后方可盖印。第八条各科室以局名义发出的业务指导、政策解释等具有公函性质的文件,须经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科室应妥善保管原件并装订成册备查。第九条涉及工作人员个人的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按局分线管理办法,由牵头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第十条外单位评比、推荐、证明等材料按规定需加盖我局行政印章的,需先经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由牵头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行政印章。第十一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加盖行政印章的,由牵头科室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需提供办证人员名单。第十二条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行政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证明或介绍信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第十三条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本办法所列用印事项及其他用印情况,必需填写《磐安县卫计局印章使用登记表》,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印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事情特急而批准人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印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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