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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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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7日安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市公安机关公共管理警察支队配合做好人行道上的停车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停放收费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税务、财政、房地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应遵循行政监管与经营分离原则,不得参与各类停车场的经营活动。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对停车场建设给予政策扶持。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鼓励超过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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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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