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规范医院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第三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第四条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院办公室系医院合同管理机构。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医院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第六条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合同签订范围内容: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第十条合同形式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第十一条合同的内容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3、结尾部分: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一式五份,院方执叁份。4、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四章合同的审查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然后将经济合同草稿交监审处、财经处(若涉及资金使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财经处、监审处、院领导必须在《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详见附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经济合同才能签订。第十三条五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提交医院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如需要)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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