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情鉴定标准.doc人身伤情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1866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脑、听器、视器等x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脑、听器、视器等X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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