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辽公法[2006]8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纳入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内容。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执法基础工作情况;(二)民警掌握法律知识情况;(三)刑事案件侦办情况;(四)行政案件办理情况;(五)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六)复议、诉讼、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七)羁押情况;(八)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九)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十)需要考评的其他情况。第六条执法基础工作情况的考评,7分。(一)考评方法:1、规范性文件通过与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审查。2、基础簿册通过随机抽查被考评单位的6个派出所共90件报警案件进行,不足6个的,要全部检查。通过与110指挥中心核对、按一定比例(至少10起)回访当事人等形式进行检查。(二)考评标准:1、被考评单位主办或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2分。2、没有建立执法基础登记簿或执法基础登记簿不健全、集中填补登记簿册的,本条不得分。三种登记簿均未建立的,视为“没有建立执法基础登记簿”;有一种未建立的,视为“执法基础登记簿不健全”。3、填写错误或使用不规范的,。“填写错误、使用不规范”是指:(1)填写项目不能反映基本案情,包括警情、处警情况等;(2)各项登记簿之间严重不符;(3)未按要求填写使用。4、应立(受)案而未立(受)案的或不应立(受)案而立(受)案的,。第七条民警掌握法律知识情况的考评,5分。(一)考评方法:考评年度内随机一次性抽测50名执法办案民警(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2人,审批、审核人员不少于10人),各警种分别占一定的比例。执法办案民警总数不足200人的,抽测20人。测试试题从省公安厅组织编写的《辽宁省公安机关民警执法素质测评题库》中选题。(二)考评标准:1、总分为100分。2、民警抽测平均成绩低于90分的,扣1分;低于80分的,扣2分;低于70分的,扣3分;低于60分的,扣5分。3、没有进行民警执法素质抽测的,扣5分。第八条刑事案件侦办情况的考评,25分。(一)考评方法:1、通过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信访案件以及案件审核等一案一考评方式以及不定期抽查、年终集中考评等方式进行。2、到看守所、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核查犯罪嫌疑人羁押、处理等情况。3、考评县级公安机关时,检查50起案件,不足50起的,全部检查。考评市局执法部门时,检查案件25起,不足25起的,全部检查。4、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主要检查:撤销案件;刑事拘留后不提请逮捕而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被考评单位不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立案后转行政处罚;本年度解除取保候审等;以上不足的,从其他取保候审案件中抽取。已进入诉讼、审判程序的案件不再抽取。在案件类型上要与一案一考评的案件类型相互补充。5、考评市局执法部门,按照业务涉及案件类型检查卷宗,不受案件类型限制,但要符合上述刑事强制措施类型的要求。(二)考评标准(检查案件数量不足50起的,按实际检查数的比例换算为扣分值。公式:50/案件数×原始扣分值):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包括:未严格履行审批、变更、延期羁押和释放手续,法律手续不健全;收取保证金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交纳保证金不出具正式收据;保证金未依法统一收取和保管;不依法没收、退还保证金;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刑拘、逮捕后24小时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且卷宗未说明情况;讯(询)问笔录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核对或者未逐页签名(盖章)、捺手印;对有正当理由应作鉴定的案件未作鉴定;未在指定的医院、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签名、盖章;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制作结案报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情形。(2)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包括:不符合管辖范围、越权执法;一人办案;
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