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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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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社会风险控制,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土地征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批准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第三条征地实施单位在实施征地前,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可。第四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做好风险评估的调查、听取拟征地利害关系人意见、反馈、跟踪、稳控和汇报等具体实施工作。本办法所称征地实施单位,指预征地块所在地镇政府或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征地实施机构。第五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化解矛盾等原则。第二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第六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法定审查和报批程序等。(二)合理性评估。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三)可行性评估。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土地权属是否清楚,补偿分配方案群众是否认可,安置途径是否可靠,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等。(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征地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风险;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评估的隐患,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等。第七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一)组织风险评估。对市政府拟申请实施的征地项目,市政府应向征地实施单位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实施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风险评估报告。需要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其提交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市政府应出具书面意见认可。(二)征求各方意见。征地实施单位应采取座谈或其他形式,将调查材料发放给项目征地所涉村集体及个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公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或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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