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维护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由盐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第三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第六条监事会由5名(含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监事由县国资办统一委派,实行集中管理。第七条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有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须的业务知识。第八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第九条专职监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县国资办在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中选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法规和规章制度;、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第十条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国资办批准。其他兼职监事由县国资办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中选聘。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经县国资办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监事会开展专项工作。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县国资办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参加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采取座谈、访谈形式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给予说明;、工商、税务、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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