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问题研究.doc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问题研究一、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的价值分析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这一概念,首先要说明的是,该命题或许会引起歧义,以为笔者是在倡导立法上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全部不作为犯罪规定或在司法中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从而实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非犯罪化。这正是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笔者在此绝无此意,实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非犯罪化既不符合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要求,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即是指在非犯罪化理念的支持下,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矫正等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犯罪案件进行的非犯罪化处理。在非犯罪化越来越受到学界关注的今天,对其价值的探讨也并不少见。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的价值当然脱离不了这个大框架。当然,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又有其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点,因而其所体现的价值也不完全同于非犯罪化之价值。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刑事司法活动的高消耗性与刑事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人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必须注意提高司法效益,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少的资源,实现最佳效益,而非犯罪化不仅可以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制止与防范犯罪,而且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倡导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缩小刑事法网的涉足领域,以集中有限的刑法资源打击严重的犯罪,这是成本效益分析所得出的逻辑结论。(-)有利于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改造质量根据心理学原理,刑罚的适用会对犯罪人产生不同的心理效应。重刑使犯罪人蔑视刑罚的威慑力,产生更加仇恨社会的心理效应。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和教育。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正是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的刑法新趋向,它使未成年犯罪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使其认识到自己拥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推行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非犯罪化将更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质量。(三) 有利于彰显刑法谦抑性价值“谦抑”,从字面上理解即为谦让、抑制之意。所谓“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即凡是使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汽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疽’笔者认为,在刑法中,我们的宗旨是使犯罪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刑事审判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刑法的谦抑性简而言之即是指刑事法网的紧缩和刑罚的轻缓,推行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更有利于彰显刑法谦抑性价值。(四) 有利于适应国际潮流的要求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提出:应尽可能促进少年的幸福,尽量减少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的干预,避免任何干预可能带来的害处。近年来,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司法保护的呼声口益高涨,国际社会也出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置上适用非犯罪化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等司法保护的趋势。因此,我国推行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也是适应这一社会潮流的要求。二、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理论渊源(-)刑法谦抑思想刑法的紧缩性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即使法律文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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