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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地震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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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地震局责任清单二〇一五年六月目录部门主要职责..............................(1)二、部门职责边界...............................(无)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一)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4)(二)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管...(7)(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0)四、公共服务事项...............................(11)五、责任追究机制...............................(12)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为促进我区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工程)按要求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评价结果抗震设防,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奎文区范围内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奎文区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中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工程按要求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二)建设工程按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抗震设防情况;(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按要求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况;(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要求报省安评委评审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参加项目会审、跟踪落实项目会审落实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等方式实时监督,在此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通知被检查单位;(二)听汇报。听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汇报,听取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情况,(三)查资料。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及省安评委了解有关情况;(四)结果反馈。做出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管为保护潍城区范围内的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管理单位;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情况;(二)地震监测设施是否存在被占用、拆除、损坏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不定期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方式实时监督,在此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实地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通知被检查单位;(二)听汇报。听取建设工程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情况汇报,并检查效果;(三)现场检查。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检查;(四)反馈。做出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井(泉)、避雷装置;(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护标志;(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蓄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山洞;(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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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