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服务经营权租赁合同甲方:凤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凤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件照相服务项目由乙方经营,甲方不得许可第三方提供此服务。二、甲方提供照相室一间,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室内布置由乙方负责。三、乙方所经营的婚姻登记照相收费标准为:两寸彩色照片4张10元。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经营,必须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照相服务。如有违反,经查实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退还乙方已交费用。四、乙方无偿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版照片。五、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婚姻登记处管理,工作时间按照婚姻登记处上下班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六、每日工作结束后,乙方需对经营场地进行清理打扫,做好卫生保洁、防火防盗等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责任自负。七、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八、费用及支付方式:1、两年费用为 。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支付方式:转账(名称:凤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凤阳县建行;账号:34001737508053001341;并在备注栏(或用途栏)中注明:“凤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照相服务两年经营权拍租成交价款”)九、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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