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中学校纪校规管理条例一、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二、奖励制度(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奖励。 1、关心政治,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几方面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斗争,事迹突出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形成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良好,得名次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成绩显著者。 6、有其他先进模范行为者。(二)对照上述条件,可视情况,授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创三好积极分子称号,或给予口头表扬等单项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创三好积极分子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励随时进行。(三)奖励学生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或发给奖状。 1、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维护集体利益敢于跟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2、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以群众中形成良好影响者。 3、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良、得名次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成绩显著者。 5、其他先进模范行为者。以上几条由各班及时上报材料,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学校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表扬,对于被表扬的学生,班主任将其事迹简要写入档案。三、凡扰乱教学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利,损害公私财物,偷摸盗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违规行为,均依照本条例处理。四、违反校纪校规管理规定的处分分为下列三类: 1、检讨(包括口头、书面、公开或不公开检查、检讨),停课反省。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有违纪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一并处以经济赔偿。五、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作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公开检讨: 1、迟到、早退、旷课,经教育后仍继续违反者; 2、留长发、抹口红、穿拖鞋、背心、平脚短裤进教室、食堂等公共场合,不听劝阻者; 3、随意攀折树木花草、践踏花圃,在桌面上、墙壁上乱涂乱画,破坏公物,不听劝告者; 4、吃零食、乱扔废纸、果壳,影响环境整洁者; 5、学习不认真,经常不交作业,教育后仍不转变者; 6、受到宿舍管理室的点名批评后,仍继续违纪者; 7、不遵守饭堂秩序,不服从管理者; 8、中午到校后不在教室休息、学习,而乱跑乱吵,影响学校安定环境,不听同学或老师劝阻者; 9、在校内吹口哨、追逐搞打,不听劝告者; 10、有抽烟、喝酒行为者; 11、旁观赌博者; 12、从楼上向下吐痰、倒水、扔东西者; 13、不按期领取自行车停放证,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14、拆卸别人自行车铃、偷放别人自行车车胎气、乱卸别人的自行车停放证者; 15、侮辱、谩骂他人或叫喊他人外号的; 16、说低级下流话的; 17、不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不认真值日和不履行干部职责的; 18、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室、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场所的; 19、上课期间进入校门不主动出示证件或说假话的。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多次违反纪律,已经班主任多次教育并责成其在全班公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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