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市级档案安全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市级档案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档案接收、保管、利用情况是否符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一)是否建立档案安全保管机制。(二)是否有经费保障。(三)是否建立档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四)是否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五)是否责任落实到人。(六)档案库房是否达到档案安全保管要求。(七)档案接收征集过程中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八)档案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九)是否进行档案抢救保护。(十)是否配备必要的电子档案保管库房或设备。(十一)是否具备可靠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档案安全大检查。(二)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档案局的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三)不定期检查。每年对档案及数据库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一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组织各档案协作组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发《档案安全风险告知书》,并依法责令整改。(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协作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档案局。(四)通报检查结果。市档案局视情况对安全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指导各协作组督促检查对象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在市级档案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风险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二)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为加大对重大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档案重大案件查处制度。一、市档案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一)。。(二)查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档案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二、市档案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含30万元)以上的案件。、妨碍执法、毁灭证据、作假证伪证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黑客攻击以及档案损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二)。市档案局从举报电话、举报信件、领导批办、媒体报道、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市档案局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省局批准。。对挂牌督办案件以市档案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省档案局。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对市档案局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收到市档案局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案件查处任务。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向省档案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期限由市档案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市档案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30天。。市档案局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部分重大案件,市档案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参与调查取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定期向市档案局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三)督办结果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市档案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市档案局在收到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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