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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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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30607( 颁布时间) 19930607( 实施时间) 19980824( 失效时间) 市人民政府令第 6号( 文号) 青岛市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学校与教学第四章学生第五章教师及待遇第六章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普及义务教育,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提高儿童、少年的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等教育为小学普通教育(以下称小学教育)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统称初中教育)。第三条凡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享有特殊教育的权利。第四条学校、其他组织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 ,必须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权利。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 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素质, 为培养社会主义务设人才服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纳入本届政府的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 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应当将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及城乡建设规划和计划;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办学条件,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青岛市教委) 和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开办、调整的审核、申报工作; (三)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 (四)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 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计划、财政、城建、规划、土地、民政、劳动、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 须按各自职责协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九条建立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制度。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一至二名专职或兼职的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人员,可以兼任业务教育执法监督员。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执法监督证件。第三章学校与教学第十条学校可以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办, 也可以由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办。学校的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 根据人口分布情况, 合理布局, 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三) 小学、普通初中学校与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比例适当; (四)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仪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青岛市和各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开办盲校聋哑学校、辅读学校(班) ;乡镇可以开设辅读班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保证适龄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第十二条城市中新居住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须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给所在地的学校保留空间;需要新建学校的,须同时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 必须符合规定的办学标准, 其规划设计方案须征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工程竣工后, 须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适时维修;对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及时予以修缮、改造。第十三条开办学校,由开办单位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 在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开办学校的, 由所在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同级规划、编制、财政部门,经同级计划部门立项后, 由所在市或人民政府批准, 报青岛市教委备案; 其中属村办小学(含简易小学)的由乡或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在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开办小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同级规划、编制、财政部门, 并征得青岛市教委和市计划部门同意,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报青岛市教委备案;开办初中的,由青岛市教委会商市规划、编制、财政部门,经市计划部门立项,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学校的合并、拆迁、撤销或变更教学性质, 按开办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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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