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质量检验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子公司煤质动态情况,规范化验室采制化标准和各煤业子公司采样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子公司商品煤、煤层煤样、生产煤样、矿井生产检查煤样以及工程煤、地销煤的煤质检验工作。第二章职责与人员要求第三条化验室职责:负责各子公司的煤炭质量分析和管理工作,按国标进行煤炭采样、制样、筛分和浮沉试验、煤的工业分析(包括灰分、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全水分、全硫、发热量等的测定;负责各子公司销售、库存煤的抽检工作;数据信息的反馈;资料的保存;负责各子公司煤炭采样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国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第四条各子公司煤业职责:负责各自公司的商品煤、煤层煤样、生产煤样、矿井生产检查煤样以及工程煤、地销煤的采样和往化验室的送样工作及相关记录资料的保管。第五条人员要求:各煤业子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井下和地面)采样人员,化验室所有人员与各子公司采样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条各工种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人身安全。第-章承检项目及有关技术执行标准第七条化验室化验项目及所涉标准和各子公司采样所涉标准见附件一。第四章业务流程及要求第八条煤层煤样的采取根据煤层结构和煤质变化情况,对主要巷道的掘进工作面,每前进(100-500)m至少采取一个;对回采工作面每季至少采取一次,采样数目按回采工作面长度确定:小于 100m采一个,(100-200)m采两个,200m以上采三个。第九条生产煤样每年采取一次。生产期不足3个月的采煤工作面可不采取生产煤样。第十条矿井生产检查煤样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正常推进时,回采工作面每5日采取一次,掘进工作面每10日采取一次。对产量较大的工作面,或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时,要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第^一条商品煤样的采取要严格按照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的规定操作,尽可能准确地反映批煤质量。第十二条各子公司都必须做好采样、送样记录及资料的保存工作。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将所采子样分批合并为一个总样(附置标签),并填写采样报告表(见附表一),标签标识与采样报告表一致。第十四条将总样和采样报告表送交销售分公司化验室,由化验室当班制样人员亲自接收,并在采样报告表上签字确认,煤样报告表一式贰份,交样人、接样人各留一份。第十五条送样时间:销售分公司化验室制样人员24小时值班,东煤公司所采煤样即采即送,其他子公司白班所采煤样于当天晚上8点以前送达,夜班所采煤样于第二天上午10点以前送达。由于制样人员不在岗造成煤样不能及时接收,责任由制样人员承担。第十六条销售分公司化验室将各子公司送交的煤样和抽查煤样经按国标制样、化验后,将化验结果于送样(或抽样)第二天反馈给各子公司销售部、集团调度和集团相关领导,各子公司根据煤质化验结果及用户的煤质要求,及时调整煤质,加强煤质管理,做到产、销煤质动态管理。第十七条销售分公司化验室不定期派煤质管理或采样人员对各子公司商品煤(包括地销煤)进行监督、抽查采样,抽检率不低于采样总批次的30%若发现子公司采样人员不按国标规定采样,销售分公司化验室监督抽查人员有权提出纠正,必要时销售分公司化验室可以在各子公司长期派驻监督抽查人员。若监督抽查人员不严格执行监督抽查规定,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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