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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峰(不良资产清收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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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峰(不良资产清收方案).doc不良资产清收方案不良资产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及应收未收账款以现金方式收回。清收不良资产,就是请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法律所保护的这一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在诉讼时效之内,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借助法院公力救济方式促成请求权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从借款人贷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若2年之内贷款行不行使权利,则2年之后贷款行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介入,通过法律强制方式实现债权的权利。1、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时效为2年,2年之内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中断与银行催收密切相关。中断叩已经过的诉讼实效归于消灭,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4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1)起诉。此所谓起诉,还包括申请发支付令、申请仲裁;(2)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3)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借款人承认债务,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等等。2、保证期间及对保证人的催收——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最不易理解的一项制度。原因不仅仅是保证期间本身难以理解,担保法立法的一些不明确也导致了理解上的长期混乱。(1)担保法及其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证期间的一般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保证期间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解释》以“除斥期间”对保证期间定性)。因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之后,便如同时钟一样不停止,不存在类似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简言之,它是一个绝对时间概念,从起算后,银行就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停止。保证期间因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停止。一般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先对债务人财产执行后,才能对保证人财产进行执行。因此,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只能因对债务人的诉讼、仲裁而停止。不论我们怎样催收,对一般保证人都没有法律效果。连带保证则不同,我们…口向连带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就立刻停止。(2)如何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实际上存在着双层的保护。第一层保护,就是保证期间,第二层保护就是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一般保证只能仲裁、诉讼),而不在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之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同样因为超过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免责。因此我们的“催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实际上是在诉讼时效制度和保证期间制度下分别进行的。针对一般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进行一般意义上的催收无法律意义,保证期间仍在继续。只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保证期间才停止。当诉讼、仲裁结束后,从生效判决、裁决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此时,可以通过催收通知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针对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通过催收通知等方式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此种催收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下的催收不一样。因此,我们对连带保证人的催收,可以和对债务人的催收同时进行,但第一次催收时应在保证期间内。3、抵押期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着较长时间的争议,这一争议随着《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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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