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docXX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XX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第三条XX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第四条XX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第五条XX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第二章信用评级对象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第七条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第八条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XX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七级。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第十一条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第十二条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第四章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第十三条评审管理局为XX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研究制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标准,指导信用评级工作;(二) 对AA级以上客户、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 建立并管理信用评级库;(四) 公布信用等级。第十四条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为XX银行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其职责分工是:评审局负责行业信用评级工作,提出行业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信贷管理局负责地区信用评级工作,提出地区信用等级建议和贷款总量建议;分行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和授信总量建议。第五章信用评级的程序和管理第十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程序分行每年5月开始对老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报告在一个月内完成。分行XX的新客户,由分行在上报项目前完成信用评级;总行XX的新客户,分行依据《评级通知单》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评级。所有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完成后,送总行评审管理局。分行初评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客户,评审管理局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并呈报行长办公会审议,由行长审批,审批结果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其他级别的评级结果,经评审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归入信用评级管理库。第十六条行业、地区信用评级的程序评审局、信贷管理局每年5月开始对已有贷款的行业、地区进行信用评级;无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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