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一、 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三、 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1、 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2、 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四、 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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